在温哥华如何办遗嘱



家庭遗产计划和共有产权的问题 作者:管理员 发布于:2014-10-02 00:57:30 文字:【大】【中】【小】 摘要:温哥华 卓越律师事务所 陈卓律师

为了避开高昂的遗产税, 很多移民到加拿大的新移民也面临着遗产规划和避税的问题. 如何合理避税并且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呢? 很多家庭在自己退休后考虑的是将自己的房子作为共有产权, 加入自己儿女或者遗产受益人的名字(Joint Tenancy),把配偶或子女的名字加入物业中,当自己过世后,对方不必付遗嘱认证费就可继承物业。对于成员较简单的家庭来说,这样的方法不失便利有效。但是,这一做法也会造成不少漏洞。确切的说,漏洞在于将别人的名字加在自己的资产上。温哥华卓越律师事务所的 陈卓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带来的负面影响.  

 财产可能有纠纷 , 卖房, 抵押贷款等不再自由   

产权持有人选择“共有产权”后,需要放弃自己对财产的完全控制权,因为自己不再是这份资产的唯一所有人,不能单独做所有的决定。这会造成诸多不便甚至家庭冲突。如果父母将两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产权的所有者,而其中一个子女先去世,产权将由父母和另一个子女均分,去世子女的配偶或孩子无法获得财产。如果联名的子女将来离婚,产权可能被配偶分走。此外,共有产权还可能引发债权责任问题。如果共有人中的一方无力支付债务,另一方很有可能受影响。 如果是再婚配偶, 房产没有写名的话, 旧法规定,配偶可以一直住在夫妻双方曾经居住的住宅,一直住到主动搬出或者离世。

新遗嘱法废除了这一条配偶的权利,同时规 定配偶可以选择将曾经的共同住宅买断,或者选择将住宅过户到配偶的名下,作为他/她应得的遗产的一部分。如果配偶想做此选择的话,必须要在拿到遗产执行许 可即Probate Order的180天之内做出这样的选择。新法还规定了如何判定房产的价值。这个时候如果房屋上有儿女的名字而没有再婚配偶的名字, 会变的更加复杂. 家庭成员因为财产而反目成仇的事,不一定只发生在豪门,这也是家长在联名多位子女共有物业时,需要考虑的问题。   

税务问题   

共有产权如果处理不当,还会造成税务问题。国税局有可能认为一处物业的“实益拥有权”(beneficial ownership)在家庭产权共有后发生了变化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该物业不是父母和子女的主要住宅,将子女加入产权名下就相当于将一半的物业出售给子女。即使没有实际钱款交易,子女也需要为他那份资本收益缴税。如果子女已有了家庭,他能获得的主要住宅优惠政策会受到影响;如果子女还没有购房,就会失去首次购房优惠。所以,分权共有虽然显得简单易行,但如果没有详细的遗产规划,往往会导致长期收入分配和税务规划机会的流失,甚至提前带来税务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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