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ORPORATION 和LLC的区别



CORPORATION 和LLC的区别

首先,在加拿大说的公司跟在中国说的公司不是一回事。加拿大只有corporation,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;而中国的私人企业绝大多数是有限责任公司,也就是LLC,LLC是从抄袭自美国的企业组织结构,加拿大是没有的。股份有限公司跟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。 在中国的公司法里,虽然也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所有者叫做“股东”,但其实有限责任公司是没有股份(shares)的,没有股份(shares)怎么会有股东(share holders)呢?这是当初翻译时犯的语言错误,就像把pension翻译成“养老保险”一样的错误。在美国公司法里,LLC的权益所有者叫做member,即成员,而不是share holder(股东)。

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最重要的一个不同点是,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分配原则是同股同权,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分配是基于成员之间的协议而非出资比例。

在加拿大公司法的设计师为了保护小股东。公司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一股一票的民主式管理,只要掌握51%有投票权的股票(voting share),便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出董事局。上市公司要受到证监会和其他政府部门的监控,非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就只能仪董事局来保护自己的权益。但董事局往往被大股东所控制,那小股东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投资不被大股东侵佔呢? 第一,公司法本身规定董事局不能随意发行股票给大股东,必须给小股东对等的股票认购权,小股东的股权不能被无端稀释。第二,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对账目进行审计;第叁,公司内部重大事件,例如修改公司章程,出卖公司主要资产,都需要经过持有2/3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实施。但是,这些手段不能防止股东之间因爲相互猜疑,排挤,最后闹到水火不容的地步。 若大股东运用自己掌控的权力压制小股东,并把他们赶出管理层,小股东可向法庭提出申请,要求受到保护(oppression remedy)。法庭常用的保护手段包括要求大股东恢復小股东职位,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小股东股票,出售公司资产,按比例分配给所有股东,或是指派监控人监督公司日常运作等等。这些保护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捍卫了小股东的权益,但实施起来相当复杂,昂贵.很多商业评估专家都认爲,公司的股票在小股东手里,其价值比在大股东手中应打折扣(minority discount)。爲了避免这些问题,很多股东会在公司法的基本条款之外,以股东协议(shareholder agreement)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做进一步的约束。

加拿大公司设立后如果股东成分比较复杂是需要做股东协议的。股东协议的内容五花八门,宗旨都是对公司的财务制度,利润分派,人事制度和重大决策做出进一步的规定,另一个常见条款是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用何种机制来购买对方股票,这样,产生纠纷时就可以依股东协议中规定的机制相互收购股票,从而避免一场昂贵的诉讼。

加拿大公司的董事会。加拿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,但并没有法人代表的概念。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。股东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,其职能是选举董事局,批准董事和主要管理层的报酬并讨论通过年度财政报告。董事局产生之后,对公司运作全面负责。董事局可以设董事长,其权限由公司内部章程决定。董事局会议并不一定会定期召开,但一般公司规定重大决策必须有董事局批准才能生效。作爲公司董事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很多。首先,董事对公司有信托义务(fiduciary duty)-董事必须忠实地为公司服务,不能侵害公司利益。例如,董事不能与该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竞争。又例如,董事若获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商机,必须把此信息透露给公司而不能独自佔有。另外,董事还必须承担财务风险.虽然有限公司对股东的个人财产起到保护作用,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作爲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财务责任:第一,税务责任。若公司逃避税务责任,特别是物劳税(GST),代扣税(withholding tax),则董事必须负责向国税局偿还税款;第二,员工工资.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,董事则可能被要求做出私人赔偿;第叁,其他违法行爲。公司若违反公司法,证券法,环境保护法或其他强制性的法律,法规,知情不报或故意纵容的董事都有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。所以说,当董事并不是一件轻鬆差事,特别是那些有资产,有名望的人士都不会轻易接受董事职位。 CBCA要求加拿大居民或公民佔董事局成员的比例不能低于25%.

OBCA要求要求加拿大居民或公民佔董事局成员的比例要大于50%.如董事局人数在2位以上,居民或公民在董事局中所佔比例必须为大多数。因此,海外人士在加拿大投资,设立全资子公司常常要为找加籍公民作董事而费尽周折。一方面,董事责任重大不能轻易托付给他人,另一方面,很多专业人士因惧怕风险而不愿当董事。爲了结决这个问题,CBCA和OBCA都有条例,允许公司股东作出特别股东宣言(Unanimous Shareholder Declaration)剥夺董事局一切权力,由股东直接领导公司。这样,公司董事局行同虚设,董事不享有权利,也不承担个人风险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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